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棘洪滩奇葩事违法强拆背后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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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书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港北社区的村民张德才。1998年,我与港北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流转合同,约定我一次性支付土地流转费用,使用年限为50年(1999年至2049年)。合同约定的土地位于S309省道路边,属于非农田的废墟地块。在签订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我依法对该地块进行了平整,并在其上建造了房屋,用于商住经营。目前,我在该地块上经营饭店和金属有限公司。然而,2023年6月20日早晨,一伙不明身份的社会青年闯入我的经营场所,强行将我和妻子架出房屋,随后使用挖掘机和铲车将我的房屋强行拆除。我立即报警,并在棘洪滩派出所了解到,此次强拆行为是由棘洪滩街道办事处(办公室主任张帆、武装部部长李波)和港北社区书记王京诚指使的,且雇佣的社会青年事后通过视频分钱,经多方查证,这些青年为青岛琴岛学院的学生。
6月21日,我再次前往派出所要求警方出具立案回执,但民警以“这是政府行为”为由拒绝出具(我有现场录音证据)。作为执法部门,棘洪滩派出所不仅没有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反而在地方行政机关的压力下不作为,甚至充当违法行为的保护伞,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棘洪滩街道办事处在未出具任何公示或法院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强行拆除我的房屋,严重侵犯了我的财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然而,棘洪滩街道办事处并未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是擅自进行强拆,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但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棘洪滩街道办事处在未给予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强行拆除我的房屋,严重违反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2023年6月28日,我在青岛市铁路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于2023年11月8日开庭审理此案。2024年1月5日,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棘洪滩街道办事处及港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强拆行为违法(判决书附后)。然而,至今没有任何相关部门向我提出解决方案。更令人愤慨的是,棘洪滩派出所在法院判决书已经明确认定强拆行为违法的情况下,仍未对相关责任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关于警察职责的规定。在此,我恳请领导依法依规处理此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我请求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棘洪滩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对我遭受的财产损失进行合理赔偿。我所反映的情况均有视频、录音等证据支持,我愿意为我的陈述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我们作为普通百姓,四处申诉无门,恳请领导为我们主持公道,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此致
敬礼!
申诉人:张德才
日期:2025年2月25日
附:
1.青岛市铁路法院行政判决书
2.强拆现场视频、录音证据
3.土地流转合同及相关手续



2025-02-25 23:07:22 来自青青岛社区
回复:

政府违法成本太低!你应该追究执行的公务人员处分的责任,牵扯到个人利益,他们就特别上心!{2045}1775738767


2025-02-26 10:31:06 来自青青岛社区
回复:

@青岛公安信访@青岛公安局@城阳公安局@青岛新闻


2025-02-25 23:10:43 来自青青岛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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