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19日,网友李先生联系到大众网记者称,自己6月份在黄岛区海月星湾项目购买了一套期房,签了认购书交了5万元认购金,谁知合同补充协议中却存在大量“霸王条款”,海月星湾拒绝协商修改条款,李先生解除了认购书,开发商却拒不退5万元认购金。 6月11日,李先生在青岛西海岸天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海月星湾项目认购了一套期房,签了认购书,交了5万元认购金。16日,李先生收到了购房合同及附件。准备签字时,却发现购房合同和补充协议中存在大量不合规霸王条款。 李先生称,补充协议里写到,双方确认,如出卖人逾期交房,本合同继续履行(双方另行协商达成一致的除外),买受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买受人逾期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超过10日的,自第11日起,每逾期一天应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达到60日时,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同时买受人还影响出卖人支付总房款的20%的惩罚性违约金;买受人同意,如因出卖人责任导致买受人不能在该房屋实际交付后360日内完成该房屋不动产产权等级的,买受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自该房屋交付的第361日起出卖人按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累计上限不超过买受人已付房款的1%,超出部分买受人同意放弃。 “置业顾问事前说贷款下不来,可以退房退首付。但是购房合同和补充协议却规定如果贷款在约定时间内下不来,购房者必须补齐全款,否则就要承担沉重的违约责任。” 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是房屋通过竣工验收及备案,消防验收、备案等,达到交房即可办产权证的条件,但补充协议却将交房条件降低到通过竣工验收即可。“也就是说不具备办产权证条件也可以交房?” 面对一条条令人“匪夷所思”的条件,李先生一头雾水。“我看到这些条款之后就和开发商沟通过,但他们却说一个字都改不了。要么签、要么5万元认购金不予退还。”李先生告诉记者。 不仅如此,李先生称,认购书中竟也有隐匿的霸王条款。乙方对商品房与所在小区及周边情况充分了解并同意接受。如乙方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随附协议中的条款方达成一致或要求重新磋商,或以对商品房及周边情况存在异议为由,而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随附协议的,视为乙违约。“签认购书之前,置业顾问从未向我出示过购房合同或补充协议,购房合同加附件一共56页,更不可能给我解释或磋商。他们后来说购房合同有公示,但实际是放在售楼处一个隐蔽角落的书报栏上的黑色文件夹里,文件夹封面没有任何文字。如果他们不主动告知,是不可能知道那里有购房合同的。”李先生说。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不得以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通知、声明、告示或者其他方式,对商品房买受人作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作减轻、免除其自身民事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截至发稿前,记者多次拨打青岛西海岸天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电话,但均未接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