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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青岛第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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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第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被城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罚。
案件信息显示,青岛第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依据《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合《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轻微】“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现场存在8项(含)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者2项(含)以内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罚标准为“处以1万元罚款”。根据该规定,2月17日城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青岛第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罚款。
(大众报业·半岛网)



2022-02-21 14:03:57 来自青青岛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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