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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岛某小区容积率疑违规变更!349.4㎡超建为何被认定“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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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购买了大华·紫樾府的房子。2024年1月24日,黄岛区自然资源局与开发商青岛华琅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变更协议》(黄岛-03-2024-008号),明确将小区容积率从2.42调整为2.429,地上建筑面积超建3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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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矛盾焦点:

  1.法定红线被突破

  《青岛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280条强制性规定:累计超建≥300㎡必须办理规划变更手续(含公示、听证)。本案超建349.4㎡,远超法定阈值!

  问:为何未依法公开变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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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法院判决回避实质审查

  黄岛区法院在(2024)鲁0211民初41360号判决中,认定容积率“未变更”,理由竟是行政机关的解释“属正常误差”。

  ▶问:白纸黑字的盖大红公章《变更协议》载明容积率数字调整,为何被选择性忽略?为何忽略对多部上位法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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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程序正义缺失

  《城乡规划法》第43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5条均规定:容积率调整必须公示并听证!业主从未收到任何通知。

  ▶问:涉及661户业主的公共利益,为何暗箱操作?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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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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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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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呼吁:

  1.恳请黄岛区自然资源局公开本次容积率变更的全套审批文件(含公示凭证、听证记录);

  2.请求纪检监察部门介入调查程序合法性,维护法治尊严!

  (本文依据政府公开文件及判决书撰写,愿对真实性负责。盼有关部门直面问题,给业主明明白白的交代!)



2025-07-14 10:01:55 来自青青岛社区
回复:【往事如风啊】

青岛市民花近两百万买房,竟被开发商隐瞒楼下是490㎡消防水池!
他起诉至法院,提交聊天记录、测绘报告、政府投诉记录等证据,却被法院全盘否定。
更离谱的是,法院认定“容积率未变更”的依据,竟是一份无盖章、无签名、无日期的‘三无说明’
而项目超建349.4㎡,已明显超出青岛市规定的合理误差上限,法院却说是“测量误差”?
更离谱的是:行政部门和法院合作,创造出一个“容积率合理误差”的概念
目前,该市民已依法提起上诉,并实名投诉法官违法采信证据、适用法律错误。
他说:“我不是在退房,我是在退一个被欺骗的人生。”


2025-10-01 11:24:18 来自青青岛社区
回复:【往事如风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025-09-17 20:50:03 来自青青岛社区
回复:【往事如风啊】

  容积率“正常误差在全国开了先例,黄岛区人民法院首创,真的是天大的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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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9:27:17 来自青青岛社区
回复:【往事如风啊】

抛开行政层面的违法验收不谈,民事诉讼层面,被告承认容积率发生了变更,且未通知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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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第14条: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容积率、配套设施的变更必须十日内通知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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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告变更了容积率,交房时缺失了非机动车停车场、650㎡健身场地等配套设施,即使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那么构成了“擅自变更”的情形,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原告同样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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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官商勾结违法通过了规划核实验收,法院居然也对被告擅自变更的行为视而不见,荒唐至极!


2025-09-02 15:34:06 来自青青岛社区
回复:【往事如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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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黄岛区自然资源局在手抄“说明”里引用的法规条文,明确不得超过误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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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青岛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明确规定,合理误差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当玩笑开,根本不审查法律法规,行政部门怎么说,就怎么干。


2025-08-29 19:17:48 来自青青岛社区
回复:【往事如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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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那张所谓的“证据”,既无盖章页无签字,只允许手抄


2025-08-25 20:57:13 来自青青岛社区
回复:

​​核心争议:容积率变更程序违法,法院无视法律与事实​​
​​一、 明确的法律法规要求:​​
  • ​​国家层面有法必依:​​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及《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五条,​​任何容积率变更​​,必须​​严格履行专家评审、公示、听证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 ​​青岛地方标准清晰:​​
    • 《青岛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二百八十条: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上限为300平方米​​。超出此范围,​​必须​​办理施工图变更手续。
    • 《青岛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技术规定》第二条:​​总计容建筑面积误差同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单体建筑计容面积亦需符合。


​​二、 法院判决的荒谬之处:​​
黄岛法院在审理中:
  • ​​既不审查​​上述国家法律法规。
  • ​​也不审查​​明确的青岛地方法规。
  • ​​偏听偏信​​黄岛区自然资源局一份单方面“解释”(判决前我未获知,事后申请验证亦不让拍照,仅手抄),便草率驳回诉讼。

​​三、 该“解释”的非法性与疑点:​​
  • ​​内容矛盾:​​ 该解释引用《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规划许可变更管理规定》,声称“未超出竣工核实允许误差范围的无需办理规划变更”,并强调青岛规定允许误差为​​300平方米​​。
  • ​​核心疑点:​​
    • ​​证据缺失:​​ 这份作为重要裁判依据的解释,​​竟无任何公章或负责人签字​​,来源与效力存疑。
    • ​​适用错误:​​ 该解释所述“无需变更”的前提是“未超出允许误差范围”,而青岛规定明确此范围为​​300平方米​​。


​​四、 不容辩驳的关键事实:​​
  • 《变更协议》(有官方公章为证)明确记载:容积率从 ​​2.42变更为2.429​​。
  • ​​超建面积349.4平方米​​——​​显著超过地方规定300平方米的允许误差上限​​。
  • 黄岛区自然资源局已据此​​收取了157万元土地出让金​​!

​​五、 无可辩驳的结论与控诉:​​
  • ​​收费铁证:​​ 若真是“合理误差”无需变更,为何要收取巨额土地出让金?收费行为本身就彻底否定了“合理误差”的说法,坐实了​​违规变更容积率​​的事实。
  • ​​法院枉法:​​ 如此清晰的国家法律、地方规定以及​​《变更协议》和收费凭证等核心书证​​,遭黄岛法院选择性无视,其判决毫无公正性可言。
  • ​​部门违法:​​ 黄岛区自然资源局的解释公然​​歪曲其自身依据的地方规定(300平米上限)​​,青岛市并非直辖市或自治区,其下属部门岂能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炮制非法解释?

​​诉求:​​ 面对如此明显的法律程序违法与关键事实被罔顾,恳请公众关注,主持公道!黄岛法院的判决必须被纠正,相关部门的违规行为必须被追究!


2025-08-12 21:06:27 来自青青岛社区
回复:【往事如风啊】

  既然CBX0809网友利用职权公布我的隐私,那么我把购房这个故事的来龙去脉讲一遍吧,让大家看看我的“嘴脸”:

   2024年3月12日,我和大华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了大华1号楼101的房子,并于同月24日支付了102的订金。

  为什么同时要买102呢?是因为我有缺陷的女儿(已婚,女婿是外地孤儿),我想和他们住在一起相互照顾。

  买下102住对门,特别还是人车分流小区,交房后赶紧把旧房子卖掉就行,两家人也能住一起,也算是趋利避害。

  可是同月29日,我偶然在一个约半平方米的检查口,发现101楼下居然隐藏着约20平方米,2米深的水。

  这么重大的不利因素,我当然要找开发商理论了,要求退房或赔偿。可这个时候,销售经理还在骗我,说我的楼下不是水池,说消防水池在我房子的正后面。

  我当机立断,退掉了102的定金。101已经网签,不好退了。当然,这么短的时间,根本不存在房屋降价的问题。

  和开发商拉扯了一个多月后,我终于拿到了总平面图,证实了整个1号楼的负一层,全部都是消防水池。

  这其实就和“凶宅”一样,房子立即贬值20——30%,换了谁,都不可接受。

  维权的这一年四个多月,我经历了很多很多。我不是法律工作者,被逼无奈发起了多场诉讼。

  虽然还没见到曙光,但是我坚信,这个世界不能也不会黑白颠倒,我绝不放弃!


2025-08-12 11:00:17 来自青青岛社区

这个我给你留着,在这论坛待久的都会点头像看发贴和回帖,没几个傻子,除了注册时间,下面三个你要是能找到证据我等你的律师函,没关系,我天天给你顶帖,让你火,记得,下面回复我一个不删,让大家看看你的嘴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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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0 23:08:54 来自iPhone客户端
回复:【往事如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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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X0809  
1. 本人房产信息属于受法律保护的敏感个人信息,请立刻删除含房号、套数的言论并停止扩散。  
2. 对任何贬损性词汇,本人已截屏、公证并保留追责权利。  
3. 欢迎就事论事讨论规划、法规,但拒绝任何形式的隐私泄露与人身攻击。  


2025-08-10 20:46:25 来自青青岛社区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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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朋友,你和我们不是一个阶层,我们农民和工人根本没你这底气。多说无益,再次感谢你的顶贴。


2025-08-08 20:26:21 来自青青岛社区
回复:

说实话,你这种维权的肯定是不是为了差那么点容积率,只是通过这个来达到其他目的,房子盖了又不能拆了,难道仅仅为了个对错跟ZF对抗?都不是傻子~~~~


2025-08-06 14:48:23 来自青青岛社区
回复:【往事如风啊】

一、法院判决书自相矛盾(证据1:判决书原文)​

“容积率由​​2.42变更为2.429​​……属于正常误差,故容积率未变更”
​​数字游戏骗局​​:
  • ​​2.42 → 2.429 = 容积率确实变了​​(小学数学可证)!
  • ​​超建349.4㎡ = 总建筑面积增加 → 容积率必然上升​​!
    ​​判决书:“容积率未变更”​

  • 1759667359

二、青岛技术规定打脸伪证(证据2:规划文件)​
​​“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但实际超建349.4㎡​​!超出法定红线​​16.5%​​!
👉 ​​铁律后果​​:
  • ​​必须办理规划变更手续​​(规定第280条);

  • ​​旧规废止​​(规定第283条);


  • 1759667359
​三、司法与行政联手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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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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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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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拆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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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岛区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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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2.429是正常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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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4㎡>300㎡ → 突破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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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岛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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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建不视为规划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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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城乡规划法》第43条强制变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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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违法线索​​:
  • ​​法院​​:拒查上位法和青岛市技术规定第280条 → 或涉《刑法》399条​​枉法裁判罪​​;
  • ​​自然资源局​​:作伪证包庇开发商 → 或涉《刑法》307条​​伪证罪​​

灵魂质问​​:
​​“若超建349㎡算合理,青岛300㎡法律红线是不是废纸?”

​附:有关容积率的上位法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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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6 11:34:00 来自青青岛社区
回复:

已向中纪委青岛巡视组发起投诉,要一个真相大白。


2025-07-25 11:40:28 来自青青岛社区
回复:

  再披露一个事实,大华紫樾府15号楼,法定距离海棠湾四期的6号楼,楼间距是21.36米,经我们三个人用皮尺实测,仅仅有18米。这规划核实是怎么通过的?纸包不住火,天总会亮,慢慢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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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9 20:44:03 来自青青岛社区
回复:

不要嘲笑每一个维权的人,他们争取的,或许正是你未来的权利。天总会亮的,祖国答应了终身追责制,余生此案,我坚持到底,绝不放弃!


2025-07-17 21:08:49 来自青青岛社区
回复:

判决书上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载明的总建筑面积、地上、地下的建筑面积没有变化,故大华·紫越府的容积率没有变更。”对《变更协议》白纸黑字,大红公章的内容视而不见。容积率可是从2.42调整到了2.429啊,这是实质性的变更!地上住宅面积增加了349.4平方米,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上面的面积没有变化,只有一个可能,那就是规划核实部门数据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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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7 07:43:37 来自青青岛社区
回复: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购房合同》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规划变更
(一)出卖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擅自变更
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再披露一个事实,开发商650平米的居民健身场地未建,而是在消防通道和消防救援场地简单划线,变为居民健身场地。这不仅违法了《消防法》


  •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强制性法律规定,而且触犯了民事合同关于配套设施的约定。事实上案涉项目缺失了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和居民健身场地,买受人就有权退房。


非常可惜的是,黄岛法院既不认可铁定的事实,也不审查相关的法律。单凭行政部门的单方言辞,便下了这样的判决,让曾经的国家优秀法院蒙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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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20:53:33 来自青青岛社区
回复:

如果你再去,我建议第一,你先找证据推翻他们给出的误差原因,排除因测量误差造成的面积变化,然后再去追他的施工误差,你要拿到他的请照图、施工图、竣工图三图,证明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变更,三图不符,再去继续深究


2025-07-16 15:37:21 来自青青岛社区
回复:

披露一个事实。大华紫樾府项目,原规划的大型停车场,违规挪到紧挨每座高层的东山墙处,被举报而拆除。后来干脆就不建了,不过照样通过了规划核实。目前入住了大概十分之一的业主,电动自行车就已经停满了大门口,引发无数投诉。可是以后房子售罄,开发商撤了,谁来担责?谁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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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5 21:07:39 来自青青岛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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