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局长好,青岛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营运线路、站点、首末车时间、发车间隔、车型及车辆数量、运价标准;(二)线路经营权期限及使用费;(三)各项营运服务指标;(四)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五)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六)违约责任(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请问王局长,目前西区的公交线路都签订运营合同了吗?根据规定公交车调整线路,加大或者减少间隔等都需要报批,需要向社会公示。请王局长关注。谢谢!希望再从法治层面推动公交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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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这些是不是可以公示,领导们,西海岸的老百姓下了公交也是操心了,接下来就看你们的了,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