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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影响是非常恶劣的,是不是应该判处危害公共安全罪?请有关法律人士分析下。 青岛市在1月24日确诊一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而此患者在被确诊前,曾多次乘坐青岛地铁。经青岛地铁运营分公司排查,该患者于1月22日11:16乘坐11号线从鳌山卫站上车,11:50到达苗岭路站;11:58乘坐2号线,12:17到五四广场站;12:19乘坐3号线,12:31到达青岛站。14:01乘坐13号线在凤凰山路站上车,14:23在古镇口站下车。1月23日,12:31乘坐地铁13号线在龙湾站上车,12:38在古镇口站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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