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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 2019 年1月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二、 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 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 业。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 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通 知》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 300 万元的标准判断。 四、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 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 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 4 月、7 月、10 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本公 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 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五、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 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六、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企业,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规定需要调 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并及时将调整情况告知企业。 七、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
时不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