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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现就有关青岛税费政策如下: 一、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 90% 计入收入总额。 (三)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 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费。 二、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 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
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 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 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 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 务是指为 3 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 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 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比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附件)第一条第(三十一)项规定,免征增值税。 (一)与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 (二)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 (三)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