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2006年4人入室抢婴案,将在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06年农历腊月初三凌晨1点多,4名男子翻墙进屋,将8个月的姜甲儒抢走。2024年1月,警方在山东济宁找到了姜甲儒,同时抓获了四名犯罪嫌疑人,其中一名嫌疑人袁某某竟然是姜家认识多年的邻居。
“姜甲儒被抢后,当时周围人都怀疑了,就是没怀疑袁某某”。张淑琴说,后来她才知道,袁某某因为做“理财”欠了一大笔钱,知晓她家有两个孙子后,就给其他3人提供信息,并帮忙踩点,共同抢走了孩子。
据媒体披露的起诉书显示,2006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曾某某得知刘某某、苏某某夫妇想抱养个男孩,产生了偷个男孩卖给他们的想法。被告人曾某某与被告人吕某某、王某某共同预谋此事。被告人吕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肥城市王庄镇后于村的被告人袁某某,吕某某将偷小孩卖的想法告知袁某某,让袁某某帮忙寻找合适的男孩并许诺给予好处。被告人袁某某为吕某某提供了同村的姜家有二胎男孩、男孩父母在外打工、家中只有老人等信息,并带吕某某到姜家附近踩点。
2006年12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吕某某、王某某携带断线钳、撬棍、手电筒等工具来到姜家,三人采用翻墙入院破锁的方式进入姜家中,被告人曾某某、王某某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控制住姜家夫妇,被告人吕某某进入堂屋西卧室将8个月大的被害人姜甲儒从床上抱走,随后三人离开。
次日,被告人曾某某、吕某某以28600元的价格将被害人姜甲儒卖给刘某某、苏某某夫妇,所得赃款被曾某某、吕某某、王某某三人瓜分。2024年1月,被告人曾某某、吕某某、王某某、袁某某分别被抓获归案。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绑架儿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