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这是青岛市公安局在线访谈的答复,感觉答非所问,而且也不全面。大家有什么看法可以回帖。
民生栏目中,相关部门必须全部答复,答复要有针对性,不能答非所问,故意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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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大部分不属于自诉范围,法院不受理,要先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4-03-27 17:07:47
来自青青岛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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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不太清楚,看了几行,感觉公安说的比较明白,不属于立案标准,
那楼主就考虑法院呗?
2024-03-27 16:53:06
来自青青岛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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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这种欠债不还就是诈骗!就算骗取钱财后出具借条,也要坐牢的
原创 2023-03-01 17:45 发表于广东
很多骗子或者债务人为了骗取钱财编各种目的,拿到钱之后却又肆意挥霍,因为担心借款人报案,而选择以签订借条或者欠条的方式稳住受害人。这种被骗钱后对方给出具了借条,受害人去报案还能被认定诈骗吗?
案情简介:2020年8月至9月期间,没有工作的张某通过包装自己,不断以虚构投资项目、解冻银行资金、维修车辆等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了王某11万元,而后却把资金用来赌博或者个人消费。迫于王某的催账压力,张某给王某出具了借条,约定半年内还清欠款。可等到王某拿着欠条要求张某还钱时,张某却采取拒接和拉黑王某的电话和微信等方式彻底失联。张某辩称自己与受害人之间只是民事纠纷,不应适用刑法,不构成犯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以借款为名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为什么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呢,怎样区分民事借贷行为与刑事诈骗?结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欺骗的内容和程度,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民间借贷中也会有欺骗的行为,但通常借款也是用于正当事项,这种欺骗行为不应影响最终的还款结果,只是为了达到尽快实现借款的目的。诈骗罪是行为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致使被害人错误认识且因此处分了自己的财产。比如虚构职业、身份、隐瞒自己糟糕的资金状况和真实的借款用途。行为人收到钱财后,往往是将款项用于赌博或者肆意挥霍等非法用途。本案中,张某虚构借款用途以骗取王某信任借款,并在借款后将款项用于赌博和个人消费并失联,其行为可以看出其主观上对于王某交付的款项有非法占有目的。二、是否具有还款能力。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人对于借款金额一般是在其承受范围内,有归还可能的。而刑事诈骗中,借款的数额往往与行为人的收入明显不成比例,而且受害人数众多。本案中,张某是失业人员,根本没有还款的能力,只是通过包装自己博取王某的信任以达到诈骗的目的。
出具借条的真实原因,出具借条后有无还款行为。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条的出具是基于借款行为出具的,往往是同时或者先于借款行为发生的,出借借条后,借款人应按借条约定履行或者部分履行还款义务。而刑事诈骗中事后行为人向被害人出具借条,往往只是迫于受害人催款的压力,为了稳住受害人,让其别去报案。而且如果单纯是出具借条或者欠条,并没有偿还的,不能否认其非法占有的目的,仍应以诈骗罪定性。如果出具借条后行为人在案发前实际偿还了部分款项,可能导致对该部分金额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产生疑问,可以将退赔金额在诈骗数额中予以减退。但如果是在案发后才退赔的,则只能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影响犯罪数额的认定。本案中,张某出具借条实际上只是缓兵之策,不能排除其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出具借条后张某就失联了,并未实际还款,因此仍应以诈骗罪定性。
民间借贷与借款型诈骗在实务中比较难以区分,在有借条的情况下,公安部门往往会认为应属于民事纠纷,不予立案。受害人报案时应当准备好报案材料,重点在于证明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诈骗行为导致自己产生错误意识而交付的钱款。
2024-03-27 16:52:33
来自青青岛社区
中国法院网对诈骗罪适用的观点。
2024-03-27 16:50:40
来自青青岛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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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领导学历确实普遍不高。信访、派出所一线急需补充法律专业的大学毕业生。目前还是部队转业为主。在部队拥有高学历士官较少,都不愿意干这行。
2024-03-27 16:37:55
来自青青岛社区
学问不高问题
2024-03-27 06:15:37
来自
青岛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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