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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德武鑫玩失踪,受害者悬赏捉这个老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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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鑫,女,199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沂水县龙家圈乡营盘村68号,现住青岛市即墨区,身份证号码371323199511167926,失信被执行人。


  2016年8月,笔者的儿子史某被中国海洋大学录取为大一新生,8月27日,笔者与丈夫史某某前往青岛送儿子入学报到。当晚22时左右,笔者与丈夫史某某从宾馆出来购物,行至李沧区汉川路669号一修理厂门口时,被武鑫驾驶的鲁B5A25X号小型越野车(车主毕某某)撞击,造成严重事故,史某某经抢救无效于8月29日死亡,笔者一级伤残,双下肢瘫痪伴大小便失禁,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经交警部门认定,武鑫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2017年6月9日,李沧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对武鑫判处有期徒刑1 年,武鑫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笔者念武鑫年轻,受到刑事处罚会对其一生产生严重不良影响,在武鑫仅支付给控告人区区3万元赔偿款(控告人住院期间医药费、陪护费等支出累计五十多万),并承诺认真履行法院民事判决的前提下,与武鑫签订了谅解协议,出具了谅解书。谅解协议第一条即约定:“甲方就民事赔偿部分已经向法院起诉,赔偿金额由法院确定。经法院确定的乙方对甲方的赔偿义务,乙方承诺认真履行,赔偿义务履行完毕之前,乙方必须保持通讯畅通,通讯方式如有改变,必须及时告知甲方。”
  肇事者武鑫因取得了控告人的谅解,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1日对武鑫改判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缓刑考验期至2018年7月31日结束。
  但是,武鑫自拿到受害人的刑事谅解书后,当天即变更了联系方式(当时武鑫取保候审,原电话号码15192490800先是关机后又停机),受害人人再也联系不到其本人至今长达一年多的时间。期间武鑫也从未主动联系受害人,更谈不上支付一分钱赔偿。
  受害人诉被控告人武鑫和车主毕某某的民事赔偿诉讼,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日做出终审判决,判决车主毕某某赔偿控告人1 340 225.57元,武鑫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受害人的家人多方联系武鑫,仍联系不上,无奈申请李沧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李沧区人民法院4月10日受案后,执行法官多方联系武鑫未果,最后辗转找到武鑫的姐姐(武英传和苗永平),其姐答应联系武鑫配合执行,但也是在三个月的时间内没有任何实际行动。7月6日,李沧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王法官等两位法官亲自前往即墨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查找到武鑫的联系电话和居住地址,给武鑫送达了要求其到法院商谈履行事宜的传票。7月10日,武鑫的姐姐作为其代理人出庭,但在谈及赔偿及与毕某某(车主)的责任分担时没有任何解决问题的诚意,口口声声没钱,没钱,态度极其消极恶劣,最后强行退出法庭。
  此后,控告方和李沧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法官又多次联系武鑫及其家人,电话不是无人接听,就是接听后迅速挂断。其藐视法院判决和法庭权威,漠视控告人利益,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如果这种恶劣行为不能及时有效地打击,不但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且拒不执行法院裁定判决的老赖之风将会争相效尤、顺势蔓延,严重损害青岛公检法司的权威,败坏青岛辖区社会诚信体系的健康发展,并有可能像黄淑芬案件一样酿成严重的社会热点事件。

  近年来,青岛市公检法司系统针对涉民生执行案件出台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并付诸实施,依法从快打击拒不执行案件成效斐然,广大人民群众有目共睹、拍手称快。武鑫的交通肇事行为,害得受害人家破人亡,受害人终身瘫痪在床,完全失去自理能力,十分痛苦。在此情况下,仍念武鑫年轻,为其出具附条件的谅解意见。但武鑫对申请人的善良和宽容毫不珍惜,只享受谅解利益,不履行谅解义务,无视法院判决,无视申请人家破人亡的痛苦和因此而造成的极大困难,背弃和解协议,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赔偿义务。
  受害人现每月只有85元残疾补助。因长期卧床,已发生了大面积褥疮、子宫脱垂等严重并发症并有进一步恶化乃至危及生命的趋势,急需使用赔偿款住院治疗。同时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日常护理费用开支巨大,负债累累,一家人的生活已经陷入困境,大学二年级的儿子也因为经济困难面临辍学。武鑫年仅23岁,身体健康,有工作能力,每月都有工资收入,还有往返港澳通行证,完全可以履行法院判决的赔偿义务,但仍拒不履行,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已经在当地乃至全国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二审判决以来,武鑫一直玩失踪。
  现悬赏查找这个老赖,有知其下落者请和发帖人联系,悬赏金2000元,有知其财产窝藏处者,按查获金额奖励10%,也可以直接和青岛市李沧法院执行局联系,悬赏同样有效。



2018-11-21 10:42:30 来自青青岛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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