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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乘客遇害案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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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郑州空姐搭乘顺风车遇害百天之后,浙江乐清一名20岁女孩在8月24日搭乘滴滴顺风车的途中再次遇害。那么在乘客遇害案中,滴滴公司是否承担相关的责任呢?

  关于责任的承担,首先要厘清滴滴公司和乘客之间的关系。滴滴公司下的业务有快车、专车、顺风车等服务项目。专车和顺风车有所不同,根据由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7部委联合发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第38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因此,专车司机如同出租车司机,是代表公司履行与乘客的承运协议,承担的是承运人责任。顺风车则不同,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同时结合滴滴平台提供的《顺风车信息平台用户协议》内容可得知,滴滴公司跟司机、乘客之间是居间服务关系,是信息中介和信息发布平台,而乘客与顺风车司机之间才具有承运合同关系。滴滴顺风车的用户协议中也写道:“由于车主原因造成行驶过程中的安全事故,车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未提及滴滴平台的责任。故乘客发生的损害应该由承运人即司机承担责任,滴滴公司则很难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从侵权责任的角度来看,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 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第17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另外根据2013年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果滴滴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意味着平台存在过错,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没有审查司机的资质、对乘客的求助没有进行及时回应等。而此案中,顺风车司机的个人信息完全真实。在具有直接加害人的情况下,滴滴平台在法律上的责任并不大。毕竟,刑事犯罪不能轻易预见,对于滴滴公司应属意外事件,把偶发的刑事案件完全归责于滴滴并不妥当。

  当然,此类事件都不是每个人愿意看见的,但不能把责任都归于新兴的网约车服务。外卖平台、快递平台均出现过上门侵害事件。互联网平台是商业文明的进步,越来越起到社会基础设施的作用,不能因噎废食。为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这既要加强法律方面对网络平台的监管,也需要大家加强自身的犯罪预防,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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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4 17:44:08 来自青青岛社区 回复 | 引用 | 编辑 |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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