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一月份在图书馆借了几本书,二月份过去还书,时逢疫情期间,通过门口通知或知,因为疫情暂时闭馆,开馆时间静候通知。
期间去过几次,因没有开馆,借的书没法归还只好回家。这几天听别人说,图书馆开馆了,于是赶紧过去还书。
可是还书时,管理人员却告知因为过了还书的最后期限,所以要收取违约金。
于是和管理人员理论,不是不按期还书,是因为闭馆导致的,收取违约金不合情理!
当时办理借书证时,交了一百元,说是归还借书证时,会退回的,这次收取的违约金直接从一百元中扣除,至于这次扣了多少钱,没有告知,但是就事论事,因为闭馆导致不能按期还书,与借书人没有关系,所以收取违约金属于霸道条款不合乎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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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图书馆闭馆无法按期归还 还要收取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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