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不知情的租客 就李沧公租房我就想讨一说法
本人19年九月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租用了公租房1500百元一个月青岛李沧金水路附近。
五月份市里检查到我家,紧急被房东撵出来(这两天我心思相处大半年了也有感情就当是帮个忙了大半夜下着雨雷雨天气淋得浑身湿透搬家)最后换来房东阿姨一句话怪我开门了(说句良心话我是个正常人我之前我也不知道是公租房啊,我不能开门天天在家自闭吗)。
房东共收益18000元房租,我还帮她上交一年700元物业费。小区别人跟我说一年400元左右物业费,让我交700元。
昨天让我等她过来拿钥匙,房子的期限还剩下三个月十五天仅退还了三个月的房租和押金。本来以为跟她也有感情,没想到昨天房东阿姨说你的身份证在我这一类的话对我进行恐吓。希望讨回公道也希望明察一下,为什么这些钻国家法律空子的人要承受的损失是我们这些不知情的消费者替他们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