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通知》
鲁府法发〔2017〕24号)和《关于调整青岛市六区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复函》
鲁府法函〔2018〕7号)的规定,青岛市市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综合行政执法主体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1.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人民防空管理(涉密事项除外)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旅游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商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物价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6.文化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7.房产管理领域城市房屋违法装修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8.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职权。
自本公告之日起,上述行政处罚权及其有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综合执法机构行使,其他机关不再行使有关行政处罚权。市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独立行使有关职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由市南区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