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6年3月在莱西市北国之春小区买了一套房子,准备用做未来退休后养老之用。因此,这套房子一直空闲,未装修,水电也一直未通。
去年山东省政府与青岛市政府出台了新的物业管理规定,其中规定普通住房长期空置的,可以减免物业费。看到这个消息,我就想把所欠的物业费一并交了。然而,去所在小区物业公司莱西市鑫盛物业公司咨询时,却被告知我所买的房子不是普通住房,只有普通住房可以减免。
我顿时感到很奇怪,我买的房子是六楼的房子,非花园洋房更非别墅,明明是普通住宅,怎么在物业公司人员口里就变成了“非普通住宅”?物业人员还解释,说廉租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才算是普通住宅,我买的房子是商品房,不属于普通住宅。
我当时感到困惑,就没有交物业费。回到青岛,在网上查询,发现“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综发(2018)90号”文件,第四条明确规定“普通住宅,是指除独栋、双拼、联排等各类高档住宅之外的住宅。”
按照山东省物价局的(2018)90号文件,我的房子很明确地就是普通住宅。物业人员的解释明显不符合山东省物价局的规定。
而且,青岛市物价局副局长王青波2018年11月8日做客“民生在线”时,也明确答复市民的提问,说“普通住宅,是指除独栋、双拼、联排等各类高档住宅之外的住宅。”
但是,2012年8月13日《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的第九条规定,“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包括下列建设项目或物业管理区域”:
(一)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房改房、廉租住房物业管理区域;
(二)公共租赁性住房物业管理区域;
(三)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物业管理区域;
(四)配建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
(五)其他符合政府规定的普通住宅标准建设条件的建设项目。
根据这份2012年的“收费办法”,我不知道,我的六楼的房子是否属于第九条第三款的“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北国之春小区物业人员是根据这份文件来解释的?这份文件是否与2018年的新文件相矛盾冲突?
请懂行的朋友,或者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给予解答解释为盼!谢谢!